问题:发票真伪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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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申请鉴定发票真伪时需提供待鉴定发票(查验后退回)。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需提供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单位介绍信1份。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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