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购买在建工程开发后再出售土增税清算的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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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 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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