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字画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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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自行判定是否属于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若属于,已缴的税款可申请退税。误收多缴退抵税办理材料及办理流程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退(抵)税办理 > 3.21.1 误收多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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