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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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折旧问题请参照会计制度(准则)或向主管财政部门咨询。 未看到您说的附件,请您文字描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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