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资产损失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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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因是贷款收不回,应属于贷款类债权。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规定:“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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