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为个人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7年22号政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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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规定:“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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