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贸企业已申报退税货物,不能收汇的如何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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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按免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后,不能收汇或者不能在税法规定的收汇期限内收汇的,要如何处理?有哪些注意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期限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比如:甲外贸公司在2020年7月出口A货物到新加坡,在2020年12月出口B货物到台湾,甲公司最迟应在2021年4月30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通常为2021年4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退税申报。 二、收汇期限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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