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同一个企业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少缴税款的金额能否不一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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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认定的少缴税款不一致,算不算执法差错?算不算认定错误? 从本案例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税务处理决定是税务机关针对少缴税款情况所作的补税及滞纳金决定,是要求纳税人履行既有的法定纳税义务。而税务处罚决定则是税务机关针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的法律制裁,剥夺处罚对象部分财产权利,对违法行为人施以惩戒、科处新义务。二者虽有联系,但属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适用于不同法定情形,在构成要件、证明标准方面存在差别。稽查局根据两种行政行为的上述差异,按照更谨慎的口径在处罚决定书中以比处理决定书更小的少缴税款金额作为处罚计算基数,不仅不是违法和滥用职权,而且是更准确合理的行使行政处罚权,完全符合目前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负担的大方向。 其实,根据木水以往的执法经历,除了本案例所述的原因以外,还有很多合理的、正常的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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