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由一遗留政策引出的提问:软件产品销售财税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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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言税语按: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在知识产权领域属不同类事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制定的《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对保护对象集成电路使用了“布局设计”字眼,并说明“布局设计”等同于“拓扑图”;同时,各国立法对该保护对象的解释,无论使用“拓扑图”“掩膜图层”“电路布局”,亦或是“布局设计”,其实质内容是一致的,只是名字表诉不同而已。因此,在涉税领域笔者亦将其与软件细分;对于集成电路一块,笔者将在以后的帖子当中介绍。 近日,“税月无垠”群丁潇老师抛出一营改增前遗留至今的有效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项明确对于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属于混合销售,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软件交付后的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在2011年《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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