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终于不用月月零申报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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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6号公告第三条),老王当时写文章时就说生产企业终于不用再每月做“零申报”了(无退税业务时)。参见:王术芳/出口退税重大变化您都get到了吗? 对此很多人提出疑问,那么退税申报系统和税务机关的审核系统升级后该答案也明确了! 对于采用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绝大多数为生产企业),为何要每月都要做退税申报呢?甚至对于没有退税业务的也要求做“零申报”?咱们先看下原来的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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