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三条如何解读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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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通知执行前已处理完毕事项,建议按提供贷款服务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可以理解为在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下,母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全资或控股等),享受该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业务处室答复) 本次答复为网站咨询回复,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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