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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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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