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加销售软件所有权是否要补缴原享受优惠的税款?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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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23号文《关于外企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中:“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及经营期限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享受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期减免税优惠条件的,应补缴原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请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软件企业自行开发软件,以前年度销售软件使用权(软件报关出口-增值税);去年起既有销售软件使用权,又有销售软件所有权(软件技术转让-营业税),这样会判定“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发生变化”吗?会补缴原已享受的“二免三减半”所得税吗?国税发[2008]23号文件是针对按照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如果企业条件发生变化(如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对企业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应该给予追补。而对软件企业,根据原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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