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奖金次月发放对企业所得税有何影响?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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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的奖金多年来一致错月发放,如1月发放上年12月奖金,历年如此。近日,主管税务局检查时提出12月奖金应在12月发放,不应在1月列支。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奖金属于工资薪金。企业实际支付给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奖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虽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奖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即12月计提的奖金在次年1月发放,该奖金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需在次年税前扣除。 但是,对此各地也有不同的宽限处理: 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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