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前的业务税务如何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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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成立之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电子和通信产品,03年时采购一批笔记本电脑,记入库存商品85205.14,增值税进项税为14484.86,合计支付款项99690,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将这张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后为由于业务转型不再进行销售业务,改做通信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资格也被取消,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而这批资产由于时间太久,也不知所踪。但是我们帐面上未作处理,仍有库存商品85205.14,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2223.86,原为因采购电脑的进项税已被抵扣2261。现在我们想将此笔帐务处理掉,作为财产损失。但如果进项转出的话,就会有个增值税2261,可是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平时无任何销售业务,这个增值税想交也无法交。请问这笔业务税务上应当如何处理?贵公司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模时,就应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合理的配比还原到存货成本中。由于贵公司当时未做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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