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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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二、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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