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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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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