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使用计算机开票(行政许可)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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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2.需报送的资料 (1)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2)提供发票票样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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