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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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若您发生上述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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