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发票丢失
(已解决)
最佳答案: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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