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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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鉴于技术开发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研发与技术服务”的范畴,而软件开发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信息技术服务”的范畴,因此,纳税人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1)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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