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减除费用5000元且可在10月份申报的情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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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计征应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所得并代扣税款后的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这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基本规定。 然而,因种种原因,在实务中却存在几种不同的申报解缴代扣税款的方式。如有些扣缴义务人就是采用的“当月申报当月代扣的当期税款”方式,即,当月发放工资时代扣税款所属期为当月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在当月申报期内解缴入库。 以10月份为例:扣缴义务人在10月初正常发放工资时,代扣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代扣的税款时按新政策规定减除费用5000元,并在10月申报期(因长假限顺延至10月24日)内将该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的税款申报解缴入库。 此类情形的纳税人在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5000元/月的标准,并按照新税率(新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的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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