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公司税金注销,与母公司的往来如何清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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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没有其他针对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的相关政策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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