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承包经营的涉税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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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规定:“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分局核实。 二、企业所得税: 对各个独立企业之间承包经营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各自按独立交易原则缴纳相关税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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