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营改增政策条文如何解读?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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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八)销售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以上文件,转让建筑物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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