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造价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提供服务发票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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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因总公司和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因此上述的行为是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执行。 同时,如果你公司属于建筑公司,可参照以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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