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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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经与您电话沟通,您主要咨询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开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在收到按揭贷款时确认还是在交房时确认?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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