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般计征项目土地成本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增、所得税时的处理方式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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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不作具体业务辅导认定,具体可参考: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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