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视为独立纳税人的非法人分公司小微政策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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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的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您的意见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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