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建筑类发票备注栏事宜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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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因此,2016年5月1日之后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如备注栏没有按照规定注明项目名称的,不得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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