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年末购入固定资产:注意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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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已到年末,笔者发现,根据本年度计划和下年度预算安排,一些企业选择在年末购置固定资产。此时,企业需要注意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等政策,2018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不分年度计算折旧。 实务中,一些企业容易混淆一次性扣除时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明确,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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