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建筑业总包方取得的分包方材料发票真的不允许差额扣除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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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时候,习惯性思维会影响人的判断力,建筑业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出去有两种形式: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实务中专业分包工程承包方提供的发票内容一般是工程款,劳务分包工程承包方提供的发票内容一般是劳务费。所以,久而久之,行业内的人都习惯性的认为只有工程款和劳务费发票才可以差额扣除(营业税时代和增值税时代简易计税方式的工程项目),这种情况下,当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分包方提供发票的内容发生变化的时候,大家往往还按照固有的思维去思考,盲目的认为从分包方取得的内容是材料、设备等的发票不允许差额扣除。其实,这都可以理解,包括笔者本人也经历过对固有认识的盲从到逐渐冷静的思考并专心查找法律依据的过程。还是回到我们研究法律问题的根本,查找法律原文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盲目听从任何人的解释或解答,这才是治学的根本。 先说说事情的起因,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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