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销售自产货物所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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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的,其“建筑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有一种观点认为:施工方把自产货物的发票开给甲方,构成“甲供材”事实,对于施工方另外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 首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项第2条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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