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购货物用于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进项税转出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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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我遇到一个实务案例,某企业2018年把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检查人员称,上述货物用于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要求其将进项税转出。 检查人员依据的政策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538号令)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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