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中的那些事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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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业主法律意识不断觉醒、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开发商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样对“地下车库”任性处置。但由于产权和用途的不同,一直以来,车库(位)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处理,给财务小伙伴带来了很多困惑。 一、有产权车库(位) 从产权方面划分,车库(位)可以分为有产权车库(位)、无产权车库(位)两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车库(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一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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