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动产拆了重建,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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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企业2017拿到一块工业用地自建厂房用于生产陈醋,在厂房建设过程中,支出的建造成本基本都取得了专用发票。2018年初建成投产,但后续经营惨淡,直到2020年初账面仍有500万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由于厂区位于所在城市的重点开发区域,公司管理层看到了进军房地产行业的希望,于是将土地变性为商业用地,计划将厂区改造成大型商场。改造过程需要拆除原厂房,深挖地基。问题来了,如果将原厂房拆除,账面留抵的500万增值税进项税额怎么办,是否需要转出呢? DJZ答:财税2016年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如果案例中A企业拆除原厂房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那么根据36号文第27条,留抵的500万元进项税额就只好转出了,意味着这500万元的进项税额不能在后续经营中抵扣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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