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建筑企业以开票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是否可行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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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部分建筑企业收入确认方式为按照实际收款、开具发票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同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未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处理,存在收入结转与实际施工进度不符的问题,由此会引发增值税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与税法规定错位的情形,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 笔者认为,根据现行税法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开票时间、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实际收讫销售款项时间三者孰早原则确认,会计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应跟随完工百分比的工程进度计算,因此建筑企业存在实际开票结算金额、会计核算税收收入、实际收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属于正常现象。 但鉴于实务操作的麻烦性、复杂性,很多企业选择按照开票金额直接作为会计和所得税收入金额,将会计、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统一,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按照实际开票金额来进行财税核算从某种意义来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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