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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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作为湖南建筑企业,在河北省承揽项目,由长沙地税开具了《外出经营证明》,但是河北省当地地税机关还是要求我们在开票时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并且河北地税已经发文要求对一切河北省外的建筑施工企业无论是否有外管证明,一律在当地开票时代扣所得税。请问有关法规对异地施工如何纳税是怎么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227号规定: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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