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项目会计处理、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比较分析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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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主要包括六大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但是在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对此六大明细科目核算(归集)的范围上,又略有不同。如下表格列支: SW提示——被遮挡部分为“拆迁补偿的净支” SW提示——被遮挡部分为“发生的建筑安装” SW提示——被遮挡的部分为“小区内公共配套” SW提示——被遮挡部分为“福利费、折旧费”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对六大开发成本核算范围的规定,会计要求与企业所得税要求趋同,土地增值税的口径偏窄,尤其是对于“开发间接费”这个项目,比如营销设施建造费,企业所得税要求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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