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弥补亏损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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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房地产会计,2008年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季度申报表也相应发生变化,公司现是预售阶段,2008年是一季度是利润是亏损的,但是有预售收入,申报时按预售收入乘以20%再乘以25%预缴所得税?,还是预售收入乘以20%扣除一季度亏损后再乘以25%预缴所得税? 回复:您好: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弥补亏损问题。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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