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租仓库采取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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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我公司是河北省一般纳税人企业,2019年12月将一处2012年自建的仓库对外出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大成方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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