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营改增后开发商退赔业主,不同处理缴税有差异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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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集房地产开发、建筑及市政施工、设计的地产类综合性企业,在某市开发了一宗商业地产A项目。由于施工条件及平衡成本计划的压力,甲公司经批准将A项目的部分商务楼的层高从4.8米降低到4.4米。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告知消费者并修改房屋销售合同。交付时,不少业主通过验收,纷纷对层高提出质疑,经协商最终开发商承诺退赔500万元。 企业的处理方式 甲公司财务总监与笔者进行了探讨,提出由于A地产的交房时间晚于预售时间,因此已预售部分的退赔金额无法作为折扣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营业外支出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上述处理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退赔款项被视为对业主的赔偿,财务人员对不抵减收入一事没有异议。但笔者认为,500万元退赔金额事实上是对企业实际交付的商品房,未能达到企业公开承诺的房屋层高而做的销售折让。 各税种规定 (一)货劳税 1.营改增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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