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营改增后仓储企业处置自建储罐如何缴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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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仓储服务企业前来咨询,欲处置一批自建、已用的储罐设备,问如何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由于对新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适用的不同理解,对于该笔业务,税务人员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政法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科文司三部门联合颁发的新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新标准中,对于工业用槽、池、罐、塔、井等部分固定资产的分类已由旧标准GB/T14885-1994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大类改为GB/T14885-2010“专用设备”大类。因此仓储服务企业处置自建储罐应作为处置动产设备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新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虽然已经颁布,但是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转发相关文件。作为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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