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医疗保险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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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你单位在泰康保险机构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可按财税〔2009〕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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