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混合销售中的“一项销售行为” 如何把握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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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商贸公司,销售外购的商品,带安装,因为安装费约占30%,会计想对安装费单独简易计税,所以问: “蓝老师,商贸企业能否适用2018年42号公告第六条,关于安装费可以简易计税的规定?” 众所周知,她所谓的42号公告第六条,头一句是这样的: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OK,就引用到这里,不用再往下了,因为这就说明,他们销售外购商品,不适用这个规定。 所以,就当没有这个东西,不要指望它了。 那么,她们的安装能不能简易计税呢? 先还不能问:能不能简易计税,先得问:能不能安装单独按建筑业计税。 按《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情况下,商贸公司就该全额按销售货物纳税,税率16%。 所以,要想把安装与销售分离,只能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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