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国税12366财税热点和难点问题解答(2014年9月)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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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月1日以后,从事二级货运代理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请问是否可以不享受该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因此,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2.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服务,文件规定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如果委托人以现金结算全部代理费用,是否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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