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装修家具能否作为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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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安装的太阳能或空气能热水器是否能进入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如能扣除那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规定,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住宅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但是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但是目前各地对家具、家电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规定不一致,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实际执行中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掌握口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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