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怎样作税务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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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的关联企业丙补助3000万元,用于丙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和生产经营财政补贴,那么如何作税务处理?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本案例中,房地产企业(乙方)未取得收入,也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丙企业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问题,要进行判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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