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自制产品用于对外捐赠是否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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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某企业的财务小林向广州市地税局12366热线咨询:“企业将自制的产品用于对外捐赠,是否需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 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对小林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回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将自制的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的价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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