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企采用自有资金该如何计算开发费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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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实际发生的房地产开发费用450万元(属于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5000万元。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计算可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为(1000+5000)×10%=600万元。请问实际发生的房地产开发费用450万元小于计算可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600万元,按照哪个金额扣除? 是否意味着开发企业在清算后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土地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均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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